申请人:香港普艾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凰(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44631号“普艾斯泰餐厅酒吧 POETS•Thai Restaurant & Lou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Thai”仅仅表示餐厅的风味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字母“Thai”,“Thai”可翻译为“泰国人”,与泰国国名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