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瑞西尼厨卫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48510号“纽柏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纽柏林”构成,相关公众不易单独认知其中“柏林”二字为德国首都地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