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思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45119号“JV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已准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注册商标撤回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