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财润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70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6948号图形商标、第8229224号图形商标、第27877046号“百创汇 BIOHUB及图”商标、第117838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理念、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创意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