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好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73605号“PERFECT Fertility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8432号“致美口腔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84880号“PCC PARKWAY CANCER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06743号“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89221号“Perfect DENTAL CARE博凡齿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03200号“Perfect DENTAL CARE博凡齿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60728号“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233757号“珀菲丝特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230318号“PERFECT Create imperfections with perf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221958号“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鉴于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七、八、九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七至九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间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词汇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PERFEC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指定使用在医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