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七天质造原创艺术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联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14959号“JEWSEVEN QUALITATIVE MANUFACTU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JEW”系“JEWELRY”(珠宝)缩写,整体未包含负面、消极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重要认读部分之一的“JEW”可译为“犹太人”,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