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观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5694号“西江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业标识,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0023号“西江XIJ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西江亭”构成,与引证商标汉字“西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上均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