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爱在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8141号“爱在线AIZHI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2254号“爱在e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67820号“爱在一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具体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32类或其他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爱在线”与引证商标一“爱在e线”以及引证商标二“爱在一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上述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果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