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LEGBILO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4313号“BASTIL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980号“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并不是唯一对应的关系,且申请商标为法语词汇,在中国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中不属于常见词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积极协商商标共存事宜,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语助手和百度翻译对“BASTILLE”的查询结果截图、迈迪和百度翻译对“城堡”一词的查询结果、其他司法判决书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大写的外文单词“BASTILLE”,该单词的常用含义为“城堡”,与引证商标的含义相近,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轮胎用气泵、自行车轮胎用打气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自行车轮胎用气泵、自行车轮胎用打气筒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轮胎用气泵、自行车轮胎用打气筒商品以外的电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轮胎用气泵、自行车轮胎用打气筒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