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82662号“益华YI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0631号“益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8689号“溢华Y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77739号“华益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77740号“华益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09276号“新益华n-in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452584号“益华喜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321787号“益华茶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鉴于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56778号“Y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500112号“益华世家YIHUA SH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撤销决定书、部分引证商标的撤销受理通知书、关于申请商标的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在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豆奶、豆类饮料、乌梅浓汁(不含酒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19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20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糖、糖果、饼干、非医用营养液、茶、调味品、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20期《商标公告》)。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四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继续有效的饮料制剂商品、引证商标七继续有效的食用芳香剂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九的汉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可可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