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81号

阅读:32625 2022-07-20 00: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王荣荣
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二、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其中数字为5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和企业序号(3位,省份内排序)组成。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各省份统一编制并发布)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组成。
 
新版《兽药GMP证书》证号格式继续按照农办医〔2015〕11号文件执行。
 
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四、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在换发前继续有效。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81号》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2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