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怡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82712号“赛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644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被驳回的状态,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在“热熔胶枪”商品上,并形成稳固关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赛得”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赛得”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电动喷胶枪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