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丘市梦鸽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25840号“老殷家LAOYI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73454号商标、第15849569号商标、第18578163号商标、第26129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存在不规范的汉字,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汉字“老殷家”的不规范书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书写认知,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