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分享体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36967号“智丹Z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78364号商标、第222768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