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玉池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52206号“缝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9658号“缝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39854号“缝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被驳回状态。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淘宝店铺截图、客户好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其共同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