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10963号“掌上纵横体育VH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营范围已取消“版权贸易、著作权代理服务、商标转让、商标代理”。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商号,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的最新营业执照;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经营范围包含“版权贸易、著作权代理服务、商标转让、商标代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不得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