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耶罗(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铭景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3884号“哈耶罗少儿英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81616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8042675号“Y·H GREEN及图”商标、第2018623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