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耶罗(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铭景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6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6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1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翻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