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47775号“米娜造型MINA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3983号“米娜”商标、第23430227号“米娜的”商标、第22030539号“MINA STYLE”商标、第16858636A号“MINANAI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属于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三流程截图、网络推广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美容服务、美容院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