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43812号“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 29643812

阅读:138171 2019-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牟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3812号“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8611号“Yogatree及图”商标、第28118074号“瑜伽树 树 YOGA T…

  申请人:牟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3812号“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8611号“Yogatree及图”商标、第28118074号“瑜伽树 树 YOGA TREE”商标、第15048897号“樹 古普會 GU PU HUI”商标、第24159984号图形商标、第25272541号“OK 树”商标、第13702144号“重向教育 重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重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ZhongXiang Education ZhongXiang Education Investment co.,Ltd及图”商标、第13485434号“杏树学府 XING SHU XUE FU XING SHU XUE FU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标识构成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000005347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与引证商标六“重向教育 重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重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ZhongXiang Education ZhongXiang Education Investment co.,Ltd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TREE YOG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拉丁字母组合“Yogatr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树”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樹 古普會”、引证商标四可识别为汉字“树”的图形、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樹 古普會”、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杏树学府”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643812号“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樹瑜伽 TREE YOGA及图 296438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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