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09563号“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及图 30409563

阅读:93134 2019-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春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9563号“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4882号“孙小面及图”商标、第18491916号“姜 辰记一品 CHEN JI YI …

  申请人:赵春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9563号“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4882号“孙小面及图”商标、第18491916号“姜 辰记一品 CHEN JI YI P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取得了《辰记小叮咚串道图形》美术作品版权证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辰记小叮咚串道图形》美术作品版权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孙小面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姜 辰记一品”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409563号“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辰记 辰记小叮咚 串道及图 304095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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