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爱点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43408号“I.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0200号“ID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24411号“私意I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63019号“洁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