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陈味粥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21155号“陈味粥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7550号图形商标、第67369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申请的“陈味粥道”商标列表;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