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竞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8741号“牛气NIU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3837号“小牛气XIAONIUQI及图”商标、第30152098号“牛气”商标、第650407号“铜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牛气”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小牛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