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24029号“K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3349号“Ki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72673号“Kira Ki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24457号“Kira Ki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