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44183号“未来电器Wit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8634号“未来论坛”商标、第23735726号“未来菜店”商标、第25147276号“未来电子”商标、第26268549号“未来智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联接器、互感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继电器(电)、传感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汉字“未来电器”与引证商标三“未来电子”文字构成、读音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