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标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3873号“GENUINE GREEN LABEL PRODUCT GREEN LAB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绿色标签”并非申请商标的唯一对应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商号,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GREEN LABEL”可译为“绿色”、“标签”等含义,该英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