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立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玄奘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1142号“圣塝沙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特殊含义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其他含有“沙甜”文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沙甜”,使用新鲜水果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口味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的理由,并非驳回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