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77058号“INTIME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TIME365 32077058

阅读:74124 2019-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7058号“INTIME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29240号“INTIM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0231号“TITI…

  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7058号“INTIME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29240号“INTIM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0231号“TI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05418号“商城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转账、金融信息、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转账、金融信息、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INTIME”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转账、金融信息、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077058号“INTIME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TIME365 320770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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