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40762号“CELL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LLFOOD+ 35140762

阅读:85529 2019-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商•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0762号“CELL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得以注册,故申请商标应当被予以注册。…

  申请人:美商•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0762号“CELL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得以注册,故申请商标应当被予以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译为“细胞食物”,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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