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LC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766379号“HANG T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987478号“YA DA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字母“HANG TEN”及图形组合而成,与第4403860号“BUBU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