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细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55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81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02493号“CENTURY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的网页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