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量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6836号“量子产业QUANTUM INDUSTRY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70537号“琦力 QUA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82885号“量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56034号“量子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77798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97609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量子产业QUANTUM INDUSTRY COMPAN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琦力 QUANTU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量子产业”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量子”,引证商标四、五“UANTUM”可译为“量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