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游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7106号“兼职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86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39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和显著性方面差异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兼职贝产品说明书节选;申请商标APP登录界面;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