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4764号“多燕瘦 3分跳7分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2864284号“7 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83512号“多燕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委仅就申请商标在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