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653702号“啤酒阿姨 BEER LA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197473号“老阿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11342号“阿姨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9442号“阿姨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90724号“好阿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2581号“好阿姨HOWU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28567号“老阿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4443号“女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740466号“LADY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121614号“老阿姨 酱坊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969120号“老阿姨 模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656227号“老阿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102256号“老阿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085757号“老阿姨lao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已有多个含有“啤酒”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啤酒阿姨 BEER LADY”(“BEER LADY”可译为“啤酒女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阿姨”、“LADY”,申请商标文字“LADY”与引证商标七文字“女士”含义对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啤酒”、“BEER”,使用在咖啡、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