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13218号“澎湃问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澎湃问政”用作商标会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