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63880号“七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18491号“TADASHI 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92578号“七 七俊贸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53880号“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99412号“7 客甜品坊 7 C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部分均为“七”,并且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