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山海岛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40034号“柴米多CHAIMI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柴米多”和对应拼音“CHAIMIDUO”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52039号“米”商标、第4569694号“米”商标、第10834876号“THAKA”商标、第13305073号“米”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