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之纬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27006号“德诺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85256号“德诺 DE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50592号“德诺检测 D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41370号“诺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放弃对“材料测试”服务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委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识别主体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