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虹猫蓝兔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8540713号“HONGMAOSHUA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ONGMAOSHUAIQI”"SINCE"和数字“2009”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21635号图形商标、第11913328号“HANZM H”商标、第8105994号“HAKYY H”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