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圣弘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4972号“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60086号“汇升源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认读、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