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大惠陵园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汤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7235号“西南第一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并未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政府文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西南第一养”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运送旅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区域行业排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