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阅读:109898 2022-02-28 00:00: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作者:王荣荣
概述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和沟通,中乌双方商定于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并在进…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和沟通,中乌双方商定于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并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对方AEO企业提供“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等5项便利措施;同时,明确AEO编码的填报规则和程序,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中乌AEO互认情况和互认便利措施,在与乌拉圭开展进出口贸易时按要求填报AEO编码,充分享受两国海关AEO互认便利。

本文《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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