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我国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四大类共12个税号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即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在当年规定的触发水平之内,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当年的触发水平后,按照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即在途产品),在进口数量可计入下一年度进口数量的前提下,仍可适用协定税率。为保障特殊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每年年底以公告的方式公布当年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次年进口触发水平数量。2021年是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起不再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因此仅公布第二类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本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的解读》的素材转载自网络,涉及的文字、图片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中引用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可能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风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本文内容仅为传递节日祝福、法律知识、新闻动态和企业管理经验之目的,仅供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观点或立场,但其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本单位/网站的认可,也不构成本单位/网站的意见或立场。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商业或其他专业意见。对于本文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本单位/网站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信息仅供参考,不应作为具体法律建议或商业决策的唯一依据。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专业意见,作出独立判断或决策。
尽管我们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不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或时效性,也不承担对其内容进行甄别的义务。对于因使用本网站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谨慎考虑并寻求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