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正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82131号“美宜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76058号“嘉宜美”商标、第12683800号“美宜佳及图”商标、第25626094号“美宜佳MEIYIJIA”商标、第27701006号“美宜佳MEIY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4月27日。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美宜嘉”与引证商标一“嘉宜美”仅汉字排列顺序存在差异,引证商标一根据汉字认读顺序亦可被认读为“美宜嘉”;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汉字“美宜佳”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行政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我委将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