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万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68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07420号图形商标、第27871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7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