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69497号“A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938166号“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4898767号“A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LI”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Ali”字母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球拍、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护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