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天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94827号“TN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3425号“STARS”商标、第13965621号“star及图”商标、第4329946号“TNT及图”商标、第17853415号“造型TNT”商标、第7637030号“Star及图”商标、第5219239号“STAR 5”商标、第9555775号“STAR SHAN TIAN XIA Starspace及图”商标、第24906356号“Star及图”商标、第24200745号“Star”商标、第21035041号“Star”商标、第4261228号“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九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被我委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NT STAR”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英文“TNT STAR”与引证商标一英文“STARS”、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显著识别英文“Star”、“STAR”及三、四英文“TNT”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务促进服务、计算机文档管理、直销服务商业专业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