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博纳圣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创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7736号“LE PARQU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271947号“南山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